歐盟商標簡介
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歐盟國家最近開始實行一種在歐盟全部27個國家適用的商標體制。位于西班牙阿里肯特Alicante 的歐盟商標局于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保護期為十年,可續展,每次續展保護期為十年。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如《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員國的國民也可提出申請。
歐洲聯盟現有27個成員國。分別為:奧地利、比利時、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西班牙、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瑞典。按《歐共體商標條例》和《歐共體商標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向設在西班牙阿里肯特Alicante的歐盟商標局(或稱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注冊歐盟商標。注冊的歐盟商標其權利在所有歐盟成員國受到法律保護,具有與在成員國注冊的商標相同的法律效力。
歐盟商標具備以下特點
(1)費用低。只須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八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2)保護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27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已注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4)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5)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6)不但詞語、標識等傳統商標可獲得注冊,聲音、氣味、產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注冊;
(7)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多類商品或服務。
(8)歐盟商標注冊雙重保護原則,歐盟商標不取代國家商標,國家商標與歐盟商標同時并存。
歐盟商標的基本注冊程序如下所述
1. 申請人向歐盟商標局或歐盟成員國商標局提出申請;
2. 歐盟商標局將申請通知各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以進行各國的商標審查;
3. 審查通過后,進行三個月的公告。在此期間第三者可提出各種異議;
4. 如果沒有第三者提出異議,申請的商標在一年內獲準注冊。
5. 需時6-8個月
商標檢索
由于歐盟商標注冊涵蓋的國家眾多,導致潛在的商標異議人大量存在。因此,本公司極力推薦申請人在提出歐洲商標注冊申請前,進行商標檢索,以確定是否有與擬注冊商標相同或太相似的商標已被第三者注冊,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申請及注冊費用
本公司(普悅泰知識產權)代辦歐盟商標的申請注冊費用為1,800美元,包含本公司的服務費用及歐盟商標局的注冊收費。
特別聲明:上述費用只作為參考,實際費用可能要低于這個價格,根據不同國家,具有相當的折扣。